本校為組成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,請各系依說明推薦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,並於本(109)年8月24日(一)下班前,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推薦表(如附件)送本院辦理,請查照。
本校為組成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,請各系依說明推薦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,並於本(109)年8月24日(一)下班前,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推薦表(如附件)送本院辦理,請查照。
一、依中華民國1 0 9 年8 月3 日人事室虎科大人字第1 0 9 2 3 0 0 4 4 8 號辦理。
二、本校校長任期將於110年7月31日屆滿,故依本校組織規程第4條第8項:「本校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……,應即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。…」,及本校校長遴選辦法(以下簡稱遴選辦法)第2條:「本校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 …,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遴委會)…」規定辦理。
三、依遴選辦法第3條規定有關社會公正人士被推薦人選產生方式:由各學院專任教師5人以上連署推薦,並經各學院專任教師投票產生。且社會公正人士被推薦人不得為本校校友、專任教職員工或在學學生。同條第2項規定:推薦時,任一性別應占三分之一以上辦理。
四、校長遴選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獲推薦者,尚須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3條規定,由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就被推薦者普選產生代表 3人及候補代表3人。
五、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推薦人數每個單位不限1人,若單位推薦人數為2人(含)以上,則需符合任一性別應占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。
六、隨文檢附人事室函文、本校校長遴選辦法,以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推薦表一份。